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47號
CHDV,112,補,547,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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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OO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
亦同)。
三、提出被告曾OO(即抵押權人;土地謄本上之原址臺中市○區
○里0鄰○○街0號三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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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