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95號
CHDV,112,補,495,202308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葉紜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是否為
誤植?
四、有否醫院診斷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