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56號
CHDV,112,補,456,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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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尤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溱鎂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
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
公尺?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
本(請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土地遭占用之
現況彩色照片(請以不同方位拍攝:若係房屋、並拍攝清楚
門牌號碼)。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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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