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55號
CHDV,112,補,455,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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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春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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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