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王貴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樹根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
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啟賢」(土地謄本上之原址彰化縣○○鄉○○
村0鄰○○巷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記
事欄均勿省略);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