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江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申報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選派申報人,屬非財產權關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
聲請。
能否提出本公業派下員之推薦聲請人為公業申報人之文書?(此
部分不在七日限內)
查報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使用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