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7號
CHDV,112,補,42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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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徐健祐

周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庭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8萬8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請如期
繳納。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為
48萬3436元,與原告所陳報擔保債權額58萬8331元不同?是
為294166/483436、294165/483436之合計×擔保總金額48343
6?
三、原告既已提存,被告知悉否、其不塗銷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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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