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56號
CHDV,112,補,356,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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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鎵源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5萬7158元【831-11地號土地價額225萬71
58元(面積442.58㎡ × 土地公告現值5100元/㎡=225萬7158元
),低於擔保債權額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
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237
4元。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
四、提出被告游鎵源葉正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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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