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康玉如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育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康玉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對聲請人免責裁定 ,已於112年7月4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情,業據其提出 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本件既有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事由,本件聲請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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