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馮志盛
馮麗玉
馮麗明
張村
張志元
馮伶莉
受告知人 張桂榛即張伶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