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32號
CHDV,112,家繼簡,32,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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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馮志盛

馮麗玉

馮麗明

張村

張志元

馮伶莉

受告知人 張桂榛即張伶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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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