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佳朋之遺產管理人而未繳 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6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佐。揆諸 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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