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9號
CHDV,112,司拍,119,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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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偕金發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提出座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個人全部、所
有權人為偕金發、含他項權利登記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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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