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090號
TYDM,93,訴,1090,2005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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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
       戌○○
上 列一 人
輔 佐 人  酉○○ 男 79
上列被告共同
選 任辯護 人 陳德義律師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H○○ 女 41
           住桃園縣
           身分證統
選 任辯護 人 陳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271
、6440、6772、9208、10598 、15673 號;93年度偵字第374 、
1820、2881、4529、7867、874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204 、16320 號、94年度偵字第915
、492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227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z○○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一所示已扣案之票據、書據正本,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電腦主機壹台(編號二九之二)沒收;又共同連續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附表一所示已扣案之票據、書據正本;扣案電腦主機一台(編號二九之二),均沒收。被訴強制、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部分無罪。被訴侵占遺失物部分免訴。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戌○○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一所示已扣案之票據、書據正本,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共同連續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附表一所示已扣案之票據、書據正本,均沒收。被訴強制、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H○○共同連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



期徒刑陸月。被訴幫助常業重利部分無罪。
事 實
壹、常業重利部分:
一、z○○戌○○均前於九十二年間因詐欺案件,均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均經該院於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駁回上訴,緩刑五年確定,現仍在緩 刑期間。z○○戌○○基於共同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先 後於民國九十年間某月某日開始,以戌○○所開設位於桃園 縣龜山鄉○○路○段八三四號之永業土地登記專業事務所( 下稱永業代書事務所);於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開始,以z ○○所開設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二○五號之古早味茶 莊,作為對外聯絡及處理放貸金錢業務之處所,利用戌○○ 從事代書業務及z○○戌○○二人久居桃園縣龜山地區之 人脈,以口耳相傳之方式,對外招攬放貸業務,所營放貸業 務係先由z○○責負責審核借款人之還款能力,z○○同意 貸款後即與借款人約定借款金額、還款方式及利息等,再交 由戌○○負責登錄借款人之基本資料、借貸金額、利率於帳 簿,並辦理放款及催收本、息之工作。z○○戌○○並均 以之為常業而賴此維生。z○○戌○○經營上開借貸業務 期間,因貸款人數眾多,遂於九十年七月間某日起,商請黃 ○○之協助,由黃○○在上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內,負責接待 借款人及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契約書之工作;繼於九十一年 二月間某日,z○○戌○○另成立上開古早味茶莊,再雇 用黃○○擔任該古早味茶莊之店長,在茶莊內負責上開同性 質之工作;嗣於同年二、三月間某日,黃○○離職,z○○戌○○復於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間某 日止,以月薪二萬五千元之代價,雇用當時仍在學校唸書之 K○○,在上開古早味茶莊內,為z○○戌○○從事與放 貸金錢相關之文件處理、接待借款人及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 契約書之工作。
二、z○○戌○○經營上開貸款業務,其利息計算方式,主要 分為以下三種,①月月安,放款數額主要係新台幣(下同) 十萬元為一單位,以放款十萬元為例,放款時先扣所謂第一 期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手續費一千元至 三千元不等,其後再分九期,每月一期還本金一萬元、利息 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②日日安,放款數額主要以二萬元為 一單位,以放款二萬元為例,放款時先扣第一期利息、手續 費,總計六百元至一千餘元不等,約定每五天繳息六百元, 清償期限分二月、四月不等,即每月定期清償本金五千元、 一萬元不等,另亦可約定隨時可清償本金,上開本金清償後



,利息則依本金清償之比例減少之;③票貼,放款數額、還 款期間,均不定,先約定放款金額,每月向借款人收取約定 放款金額百分之十至三十不等之利息,但於借款時多需先扣 第一期利息,若有約定到期日,到期後一次清償本金;若未 約定到期日,則隨時可一次清償本金。上開借款同時,z○ ○、戌○○為擔保其債權,或讓借款人簽發面額為借款金額 一至三倍不等之支票或本票一至三張不等(此部分主要係指 票貼);或在其二人所提供同上倍數金額之支票或本票背面 背書(此部分主要係指日日安、月月安);或讓借款人在一 方尚屬空白或部分內容尚未填寫之切結書、股東協議書、借 款契約書、買賣契約書(汽車或房地)、民間互助會會單上 之另一方;或買方;或會首處,或簽名、或用印;甚至要求 借款人在內容均空白之空白十行紙末頁或簽名、或用印,以 為日後追償借款之憑據。
三、z○○戌○○經營上開放貸業務期間,適如附表一所示巳 ○○等不特定之人,或因積欠賭債遭人追討;或因公司經營 不善,周轉不靈;或因欠缺生活費、學費;或因積欠其他地 下錢莊之借款等原因,而急需現金支應,分別於附表一所載 時間、地點,向z○○戌○○接洽貸款事宜,z○○、戌 ○○即乘附表一所示巳○○等人需款孔急之際,先後於附表 一所示時、地,名義上貸予巳○○等人如附表一所示名義放 款金額不等之現金,實際上則因先於借款時即預扣如附表一 所示之本金或利息或手續費,實際僅貸予巳○○等人如附表 一所示實際放款金額不等之金錢,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還 款方式、利息,藉以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實際利息,取得如 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z○○戌○○放款時 並要求附表一所示之巳○○等人,分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 票據、書據作為擔保(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急迫原因 、名義及實際貸款金額、還款方式、實際約定利息、所收取 之重利及借款時簽發之票據、書據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貳、誣告部分:z○○戌○○明知附表二所示n○○、子○○ 等被害人均未曾向附表二所示C○○等告訴或自訴名義人借 貸或詐騙金錢,該等被害人均是於下列時、地,向z○○戌○○借款而積欠z○○戌○○金錢之人,被害人等於借 款後,部分並未依約清償,部分則未完全清償,部分則遲延 清償。z○○戌○○為迫使該等被害人出面還款,遂分別 與附表二所示告訴或自訴名義人,基於意圖使附表二所示被 害人受刑事處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H○○ 部分,則係與z○○戌○○,基於意圖使附表二編號六、



十二所示被害人受刑事處分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下述三、之 犯行:
一、與C○○(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誣告;與天○○( 另經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共同誣告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一之n○○(即附表一編號九之借款人)因急需 金錢繳交房租、學費,於九十年九月間某日,由子○○擔任 保人,在上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向z○○戌○○借十萬元 ,借款時先扣第一期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實拿八萬七 千元,續分九期,每期還款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借款 當時,n○○、子○○依z○○戌○○之要求,在z○○戌○○提供之支票(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 0000000號,支票號碼PA0000000號,面額三 十萬元,發票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五日,發票人允順興業社) 背面背書;二人亦同時在z○○戌○○所提供之內載:本 人n○○因急需現金,持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一張,向某某 某(空白)先生商借現金等內容之切結書上,n○○蓋印文 二枚,並在立切結書人欄簽名、蓋印文及填寫地址、身分證 字號;子○○在立切結書人欄簽名、蓋指印,二人簽立此切 結書後,隨即在該切結書尚未載明(空白)係向何人商借現 金之情形下,將該切結書交由z○○戌○○收執,用以作 為證明n○○向z○○戌○○借貸上開金錢並由子○○擔 任保證人意思之書據。n○○借款後,償還本、息二期,即 未繼續清償。
㈡、附表二編號三之v○○、地○○係於九十年間,在桃園縣龜 山鄉某處,持其二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一張(本票號碼:五六 九七九九號,面額三十萬元)向z○○戌○○借款若干元 ,v○○則依z○○之要求在z○○所提供會腳處尚屬空白 之民間互助會單上會首欄處簽名、蓋指印並填寫電話、住址 、身分證字號等資料。v○○、地○○借款後未清償本、息 。
㈢、附表二編號十九之巳○○(即附表一編號一之借款人)因急  需金錢償還債務,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由其弟申○○陪 同,在桃園縣龜山鄉○○路與自強南路轉角處由z○○、戌 ○○所開設之洗車場內,向z○○戌○○借款五十五萬元 ,每月利息三萬元。借款當時,巳○○依z○○之指示簽立 內載巳○○於上開時、地,借款一百萬元之借據一張;空白 十行紙二張。申○○為擔保上開債務並將其所有桃園縣龜山 鄉○○段三二二號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及其上桃園縣 龜山鄉○○段一四五九號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 ○街二三號)建物一棟設定抵押權予簡清榮,並再依z○○



之指示簽立面額一百萬元本票一張作為擔保。巳○○於借款 時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份止,陸續支付二十七期利息,總計 八十一萬元予z○○戌○○,然於九十一年八月份起,因 無力繼續支付利息,z○○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以簡清 榮之名義聲請法院對巳○○發支付命令,繼又以簡清榮之名 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上開設訂抵押之不動產,巳○○遂出面 與z○○戌○○解決上開債務,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在上開古早味茶莊內,巳○○再依z○○戌○○之要求, 在z○○戌○○所提供之支票(臺灣省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00000000 號、發票日為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發票人吳國和)填寫面額 一百三十六萬元並在支票背面背書;嗣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 六日,z○○再與巳○○協調,約定本件債務之本金由五十 五萬元降至五十三萬元,巳○○並依z○○之要求在內載: 甲方巳○○與乙方天○○因債務糾紛,巳○○自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分三期償還天○○借 款,每期償還四十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等內容之和解書一 份上,立和解書人欄簽名、乙方項下簽寫姓名、地址、身分 證字號,並蓋用印文數枚;和解書簽立後,z○○隨即招來 天○○,由天○○在上開和解書上,立和解書人欄簽名、甲 方項下簽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蓋用印文數枚。㈣、z○○戌○○為迫使上開借款人出面還款,遂先後於附表 二編號一、三所示提出刑事訴訟前某日,商請C○○出面提 出刑事訴訟,C○○先後應允後,即由z○○戌○○負責 製作如附表二編號一、三之C○○名義訴狀各一份,先後交 由C○○或簽名、用印;或簽名;附表二編號三之支票,係 先由z○○戌○○交不詳姓名之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提示退票(編號一之切結書;編號三之民間互助會單部分詳 如後述)。上開訴狀經C○○或簽名;或用印;上開支票經 不詳姓名之人提示退票取得退票理由單後,均先後交還z○ ○、戌○○,由z○○戌○○以郵寄之方式,先後於附表 二編號一、三所示時、地,提出予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法官、檢察官,虛構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 之情節,而向該管公務員自訴、告訴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 之人,犯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又於九十二年五月十 五日取得上開巳○○背書之支票後某日,先商請天○○出面 對巳○○提出刑事告訴,天○○應允後,先由z○○於九十 二年五月十九日至同年六月二日間,分次以天○○提供之郵 局帳戶存入總計一百三十七萬八千元,復於同年六月三日提 領一百三十六萬元,製作此一存提款紀錄,繼又於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六日,取得巳○○與天○○所簽立之上開和解書後 ,由z○○戌○○負責製作以天○○名義提出如附表二編 號十九所示之告訴狀一份,併同附表二編號十九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一份(該支票一張係由不詳人士,以天○○名義,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持往提示退票)、天○○郵局帳戶之存 提款紀錄、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開和解書 各一份及存證信函二份,以郵寄之方式,於附表二編號十九 所示時、地,虛構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之情節,而向該管公 務員誣告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之罪。
㈤、z○○戌○○收受上開某某某先生處尚屬空白之尚未製作 完成切結書後,明知n○○、子○○在該切結書或簽名、用 印,或蓋指印交z○○戌○○收執之目的,係供z○○戌○○據以證明n○○曾向z○○戌○○借貸上開金錢並 由子○○擔任保證人之意思,切結書上某某某先生空白處, n○○、子○○授權之範圍,係可由z○○戌○○填入其 二人之姓名,以完成該切結書,詎z○○戌○○為求能以 此切結書作為所提上開詐欺告訴之證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以C○○名義提出上開自訴後某日,在 台灣地區某處,逾越n○○、子○○之授權範圍,將該切結 書交C○○,指示C○○在空白處填入「C○○」之姓名, 將該製作尚未完成之切結書,偽造成係n○○向C○○借貸 上開金錢並由子○○擔任保證人意思之切結書,並於上開自 訴n○○、子○○案件繫屬本院後,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併同理由補充狀一份,以郵寄方式,提出予上開編號一之法 官而行使之以為證據,足生損害於n○○、子○○及司法機 關審理之正確性。
㈥、z○○戌○○收受上開會腳處尚屬空白之尚未製作完成之 民間互助會單後,明知v○○在該會單會首處簽名、蓋指印 後交z○○戌○○收執之目的,係供z○○戌○○據以 證明v○○曾向z○○戌○○借貸上開金錢,該會單上會 腳空白處,v○○授權之範圍,係可由z○○戌○○填入 其二人之姓名,以完成該會單,詎z○○戌○○為求能以 此會單作為所提上開詐欺告訴之證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概括犯意,於決定以C○○名義提出上開告訴並取得C ○○允諾後某日,在台灣地區某處,逾越v○○之授權範圍 ,擅自將該會單會腳空白處填入包含C○○在內均非z○○戌○○二人姓名之會腳,將該製作尚未完成之會單,偽造 成係C○○等人參加會首v○○合會之會單,併同上開編號 三之告訴狀、本票、存證信函,提出予附表二編號三之檢察 官而行使之以為證據,足生損害於v○○及司法機關偵查之



正確性。
㈦、上開自訴n○○、子○○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十四號判處n○○、子○○無罪;上 開告訴v○○、地○○部分,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三 六號不起訴處分。上開告訴巳○○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六O號為不起訴處分。
二、與J○○(業經本院另案審理判決)共同誣告;與宙○○( 業經本院另案審理判決)共同誣告;與d○○(業經檢察官 另案予以緩起訴處分)共同誣告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二之壬○○(即附表一編號十四之借款人),因 急需現金週轉,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由J○○陪同並擔任 保證人,在上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向z○○戌○○借款五 萬元,先扣第一期本金五千元、利息一千五百元及手續費一 千元,實拿四萬二千五百元,續分九期,每月一期,還本金 五千元、利息一千五百元,借款時壬○○並依z○○、戌○ ○之要求,在z○○戌○○所提供之內載有壬○○所有一 九九六年份福特廠牌車牌號碼:OD-四一九號汽車,以十 五萬元售予某某某(空白)先生之汽車買賣契約書上,出賣 人欄上簽名、用印;同時並簽立委託書、簽發面額十五萬元 本票,均交z○○戌○○收執。壬○○借款後,僅償還一 期本、息,即無力繼續清償,後經z○○戌○○向保證人 J○○催討,由J○○協調壬○○之父呂芳裕出面,將上開 借款償還予z○○戌○○
㈡、附表二編號四之U○○(即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借款人), 因急需現金週轉,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經宙○○介紹, 在上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內,向z○○戌○○借款十萬元, 先扣第一期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實拿八萬七千元,續 分九期償還,每月償還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借款時U ○○並依z○○戌○○之要求,在z○○戌○○所提供 內載有U○○所有一九九九年份國瑞廠牌車牌號碼:三R- 五四○號汽車,以三十萬元售予某某某(空白)先生之汽車 買賣合約書上出賣人欄簽名、用印,U○○並將身分證及汽 車行照影本,質押於z○○戌○○處;另並簽發面額三十 萬元之本票一紙交被告z○○戌○○收執。U○○借款後 ,續清償本、息一期,即未繼續清償
㈢、附表二編號五之m○○(即附表一編號四十二之借款人), 因週轉不靈,於九十一年間某日,由d○○陪同並擔任保證 人,在上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內,向z○○戌○○借款五萬



元,先扣第一期本金五千元、利息一千五百元、手續費一千 元,實拿四萬二千五百元,續分九期,每月一期,還本金五 千元、利息一千五百元,借款時m○○並依z○○戌○○ 之要求,在z○○戌○○所提供之內載有m○○所有一九 九七年份國瑞廠牌車牌號碼:三R-五三二號汽車,以二十 萬元售予某某某(空白)先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上出賣人欄 上簽名、用印;m○○與保證人d○○簽立之部分內容尚屬 空白之借款契約書一份;m○○、黃麗如與保證人d○○簽 立部分內容尚屬空白之借款契約書一份,m○○並簽立委託 書一份,並將汽車行照、身分證影本質押於z○○處。m○ ○借款後,未如期償還借款,z○○戌○○向保證人d○ ○催討,d○○還清上開借款。
㈣、壬○○部分,z○○戌○○不甘受損,轉而向連帶保證人 J○○追討,因J○○無法負擔,z○○戌○○遂於附表 二編號二所示提出刑事告訴前某日,提議由J○○出面提出 刑事告訴,迫使壬○○出面還款,J○○為免保證責任遂應 允之,先由z○○戌○○負責製作以J○○名義提出告訴 之告訴狀一份(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汽車買賣合約書詳如後 述);U○○部分,因z○○戌○○不甘受損,遂於附表 二編號四所示提出刑事告訴前某日,商請宙○○出面提出刑 事告訴,宙○○應允後,先由z○○戌○○負責製作以宙 ○○名義提出告訴之告訴狀一份(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汽車 買賣合約書詳如後述);d○○部分,於d○○代m○○清 償上開借款後,z○○戌○○即於附表二編號五所示提出 刑事告訴前某日,對d○○表示,可以d○○名義對m○○ 提出刑事告訴,以迫使m○○還款,d○○應允後,先由z ○○、戌○○負責草擬以d○○名義提出告訴之告訴內容, 交d○○抄寫製作告訴狀一份(附表二編號五之汽車買賣合 約書詳如後述)。上開訴狀,或經J○○、宙○○、d○○ 或簽名;或用印;或抄寫後,均先後交還z○○戌○○, 併同附表二編號二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一份;編號四之汽車買 賣合約書、汽車行照、身分證影本各一份;編號五之汽車買 賣合約書、汽車行照、身分證影本各一份,由z○○、戌○ ○以郵寄之方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二、四、五所示時、地 ,提出予附表二編號二、四、五所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檢察 官,虛構附表二編號二、四、五所示之情節,而向該管公務 員告訴附表二編號二、四、五所示之人,犯附表二編號二、 四、五所示之罪。
㈤、z○○戌○○先後收受上開編號二、四、五買方處尚屬空 白之尚未製作完成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後,明知編號二、四、



五之壬○○、U○○、m○○在該等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項 下簽名、用印交z○○戌○○收執之目的,係供z○○戌○○據以證明壬○○、U○○、m○○曾向z○○、戌○ ○借貸上開金錢,該汽車買賣合約書上買方空白處,壬○○ 、U○○、m○○授權之範圍,係可由z○○戌○○填入 其二人之姓名,以完成該汽車買賣合約書,詎z○○、戌○ ○為求能以該等汽車買賣合約書作為所提出上開詐欺告訴之 證據,竟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決定以編號二 、四、五之J○○、宙○○、d○○名義提出上開編號二、 四、五告訴前某日,在台灣地區某處,逾越壬○○、U○○ 、m○○之授權範圍,先後擅自指示J○○、宙○○、d○ ○在該汽車買賣合約書內買方項下簽名、用印及分別填入地 址、電話等識別資料,將該製作尚未完成之汽車買賣合約書 ,偽造成係J○○、宙○○、d○○因汽車買賣,曾先後分 別交付十五、三十、二十萬元予壬○○、U○○、m○○意 思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先後併同上開編號二、四、五之告訴 狀,提出予附表二編號二、四、五之檢察官而行使之以為證 據,足生損害於壬○○、U○○、m○○及司法機關偵查之 正確性。
㈥、壬○○被訴詐欺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O 一號不起訴處分;J○○另經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免刑確定;U○○被訴詐 欺部分經同署檢察官偵查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九 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八二號不起訴處分;宙○○另經同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二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m○○被訴詐欺部分經同署檢察官偵查後, 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一一號不起 訴處分;d○○另經同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三、與H○○共同誣告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六之u○○(原名鄭忠輝,後改名鄭茗芳,再改 名u○○,即附表一編號六之借款人),因急需現金支付汽 車貸款,於九十年八月間某日,由Y○○陪同並擔任保證人 ,在古早味茶莊內,向z○○戌○○借款五萬元,先扣第 一期本金五千元、利息一千五百元,手續費一千元,實拿四 萬二千五百元,續分九期,每月一期償還本金五千元、利息 一千五百元。借款當時,鄭忠輝之妻邱阿妹並未在場,鄭忠 輝並依z○○之指示在z○○提供之支票(付款人為竹北市 農會,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O 00000



00號,發票日為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面額十五萬元,發 票人為吳岱容)背面背書,且在未經邱阿妹同意或授權下, 在上開支票背面擅自簽署「邱阿妹」署名,以表示邱阿妹共 同背書之意思,Y○○亦當場依照z○○之指示於上開支票 背面背書。u○○另並簽立委託書、部分內容尚屬空白借款 契約書、切結書各一份,並提供汽車行照、身分證影本,均 交z○○戌○○收執。u○○借款後先清償本、息三期, 繼再陪同Y○○向z○○戌○○借貸(詳如後述),還清 此次借貸之本、息。
㈡、附表二編號六之Y○○(即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之借款人), 因需金錢支付父親住院醫療之相關費用;u○○需金錢償還 先前借款,於九十一年三月間某日,在古早味茶莊內,由Y ○○出面擔任借款人,u○○陪同擔任保證人,向z○○戌○○借款十萬元,先扣第一期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 手續費一千元,實拿八萬六千元,續分九期,每月一期償還 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借款當時,Y○○、u○○共同 簽發面額三十萬元之本票、簽立借款契約書;Y○○簽立委 託書、部分內容尚屬空白之切結書;u○○質押身分證、汽 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份。借得款項後,先償還u○○上開借 貸之最後三期應繳款項一萬九千五百元後,即未繼續清償本 、息。
㈢、附表二編號十二之R○○,係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由S ○○陪同並擔任保證人,在永業代書事務所內,向z○○戌○○借款若干元。R○○、S○○借款後,無力償還本、 息。
㈣、z○○戌○○為迫使上開借款人出面還款,遂先於附表二 編號六所示提出刑事訴訟前某日,商請H○○出面對Y○○ 、u○○提出自訴,H○○應允後,即由先z○○戌○○ 負責製作如附表二編號六之H○○名義自訴狀一份,交由H ○○簽名、用印;附表二編號六之支票,係先由z○○、戌 ○○交不詳姓名之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提示退票;後 又於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提出刑事訴訟前某日,商請H○○ 出面對R○○、S○○提出告訴,H○○再次應允後,即由 z○○戌○○指示H○○自行製作附表二編號十二之H○ ○名義告訴狀一份。上開訴狀經H○○簽名、用印或製作完 成;上開支票經不詳姓名之人提示退票取得退票理由單後, 均先後交由H○○以郵寄之方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六、十 二所示時、地,提出予附表二編號六、十二所示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法官、檢察官,虛構附表二編號六、十二所示之情節 ,而向該管公務員自訴、告訴附表二編號六、十二所示之人



,犯附表二編號六、十二所示之罪。
㈤、上開自訴Y○○、u○○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一、二號判決不受理;上開誣 告R○○、S○○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五 九四號不起訴處分。
四、與P○○(已另行審結)共同誣告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七之h○○(即附表一編號十三之借款人)因計  程車送修,急需用錢,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某日,由i○○陪 同,在上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內,向z○○戌○○借款十萬 元,先扣第一期本金一萬元、利息三千元、手續費三千元, 實拿八萬四千元,約定續分九期償還,每期還本金一萬元、 利息三千元,而借款當時g○○並未在場,h○○當場簽發 面額三十萬元之本票一張,同時並在發票人欄簽署「g○○ 」之署押,以表示係g○○共同簽發本票之意思;h○○並 依z○○之要求在z○○所提供之支票(付款人彰化商業銀 行,支票號碼BC0000000號,發票人賴天能,票載 發票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面額三十萬元)背面背書, 並簽署「g○○」之署押,以表示係g○○共同背書之意思 ;h○○亦同時在z○○戌○○所提供之內載:本人h○ ○因急需現金,持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一張,向某某某(空 白)先生商借現金等內容之切結書上蓋指印四枚並在立切結 書人欄簽名、蓋指印及填寫地址、身分證字號;h○○同時 在上開切結書上簽署「g○○」之姓名,h○○簽立此切結 書後,隨即在該切結書尚未載明(空白)係向何人商借現金 之情形下,將該切結書交由z○○戌○○收執,用以作為 證明h○○向z○○戌○○借貸上開金錢並由g○○擔任 保證人意思之書據。h○○另一併簽寫委託書一份後,均交 z○○戌○○收執。h○○借款後,續繳本、息一期後, 未繼續清償。
㈡、附表二編號十之O○係於九十一年三月間某日,在上開古早 味茶莊內,持支票三張(付款人均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號 碼FC0000000、FC0000000、FC000 0000號,發票人均為O○,票載發票日均為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五日,面額三萬元、四萬元、三萬元),向z○○戌○○借款十萬元。
㈢、附表二編號十四之C○○(即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之借款 人)因急需金錢償還他項債務,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在上 開永業代書事務所內,向z○○戌○○借款五萬元,先扣 第一期本金五千元、利息一千五百元、手續費一千元,實拿



四萬二千五百元,約定續分九期償還,每期還本金五千元、 利息一千五百元,同時簽發面額十五萬元之本票一張,C○ ○並在未經其弟孫建運授權或同意下,在上開本票發票人欄 簽署「孫建運」之署押,以表示係孫建運共同簽發本票之意 思,C○○並在z○○戌○○所提供之空白十行紙上蓋用 印文四枚;乙方項下簽寫署押一枚、蓋用印文一枚並填寫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隨即在該空白十行紙尚未 載入內容之情形下,將該空白十行紙交由z○○戌○○收 執,用以作為證明C○○向z○○戌○○借貸上開金錢意 思之書據;C○○另簽立委託書、部分內容尚屬空白之借款 契約書各一份,另提供行車執照、身分證影本各一份,C○ ○借款後,除借款時先扣之該期本、息外,續繳本、息二期 ,即未繼續清償。C○○又於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在古早 味茶莊內,向z○○戌○○借款二萬元,第一期先扣利息 六百元、手續費一千元,實拿一萬八千四百元,約定每五天 繳利息六百元,借滿一月先還本金一萬元,第二個月起每五 天繳利息三百元,再借滿一月還本金一萬元。借款時簽發面 額五萬元本票一張。C○○借款後,支付三期利息,共一千 八百元後,即未繼續清償。
㈣、z○○戌○○為迫使上開借款人出面還款,遂先於附表二 編號七所示提出刑事告訴前某日,商請P○○同意以其名義 提出刑事告訴,以迫使上開借款人出面還款,P○○應允後 ,先由z○○戌○○負責製作以P○○名義提出告訴如附 表二編號七之告訴狀一份,交P○○簽名,並經P○○同意 刻製P○○印章一枚,在上開告訴狀上蓋用印文一枚,附表 二編號七之支票係先由z○○戌○○交由不詳姓名之人, 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持往提示退票(編號七之切結書詳如後 述);z○○戌○○又先後於附表二編號十、十四所示提 出刑事告訴前某日,先後製作以P○○名義提出告訴如附表 二編號十、十四之告訴狀各一份,並以上開經P○○同意使 用之「P○○」印章蓋用印文各一枚,附表二編號十之支票 ,係先由z○○戌○○交P○○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持往 提示退票(編號十四之債權協議書詳如後述)。上開訴狀經 P○○簽名;或經蓋用P○○印文;上開支票或經不詳姓名 之人,或經P○○持以提示退票取得退票理由單後,均先後 交還z○○戌○○,由z○○戌○○以郵寄之方式,先 後於附表二編號七、十、十四所示時、地,提出予附表二編 號七、十、十四所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法或檢察官,虛構附 表二編號七、十、十四所示之情節,而向該管公務員自訴或 告訴附表二編號七、十、十四所示之人,犯附表二編號七、



十、十四所示之罪。
㈤、z○○戌○○收受上開某某某先生處尚屬空白之尚未製作 完成切結書後,明知h○○在該切結書簽名、蓋指印交z○ ○、戌○○收執之目的,係供z○○戌○○據以證明h○ ○曾向z○○戌○○借貸上開金錢並由g○○擔任保證人 之意思,切結書上某某某先生空白處,h○○授權之範圍, 係可由z○○戌○○填入其二人之姓名,以完成該切結書 ,詎z○○戌○○為求能以此切結書作為所提上開詐欺告 訴之證據,竟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決定以P ○○名義提出上開告訴後某日,在台灣地區某處,逾越h○ ○之授權範圍,將該切結書交P○○,指示P○○在空白處 填入「P○○」之姓名,將該製作尚未完成之切結書,偽造 成係h○○向P○○借貸上開金錢並由i○○擔任保證人意 思之切結書,由P○○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併同刑事陳 報狀一紙、h○○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紙提出予檢察官而 行使之以為證據,足生損害於h○○、i○○及司法機關偵 查之正確性。
㈥、z○○戌○○收受上開空白十行紙後,明知C○○在該空 白十行紙簽名、蓋指印交z○○戌○○收執之目的,係供 z○○戌○○據以證明C○○曾向z○○戌○○借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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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盟重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