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08號
CHDV,112,司拍,108,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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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闕志鴻



相 對 人 黃欵


關 係 人 陳威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 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 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1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00萬元,約定於112年2月21日償還, 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 案。茲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依民 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 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 償日期112年2月21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 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 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埤頭鄉 新崙子 0000-0000 824.19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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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