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43號
CHDV,112,司司,43,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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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岱基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奕



上列聲請人聲報岱基建設有限公司等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 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 ,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 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岱基建設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備查,爰依法 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報清算完 結,請鈞院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岱基建設有限公司等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 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函 准予備查,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 發清算完結備查函,有該局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1222607 58函在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 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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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