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91號
CHDV,112,司催,191,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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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謝美秀
上列聲請人謝美秀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謝美秀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係因系爭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抑或其他原因,而聲
請本件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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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