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謝美秀 上列聲請人謝美秀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謝美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係因系爭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抑或其他原因,而聲 請本件公示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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