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44號
CHDV,112,司促,9544,202308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賴韋嘉


黃粟鈺

一、債務人賴韋嘉黃粟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
柒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韋嘉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
粟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2筆,撥款金額合計本金51,
304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賴韋嘉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粟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7筆,撥款金額合計借款本金287
,503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賴韋嘉自民國112年5月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47,40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黃粟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