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352號
CHDV,112,司促,9352,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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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簡景賢


上列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因與債務人陳耀愷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簡景賢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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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