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債 權 人 廖晏堂 盧嬿任 林耀龍 曾鼎榮 何翊瑞 詹美淑 唐丞辰 王順宏 黃秋樺 陳昭偉 黃鈺婷 郭秋勳 潘雅玲 韓昌弘 趙延芳 楊琬琪 林惠美 兼 共 同上列債權人廖晏堂等十八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晏堂等十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00元。(經核各債權應屬獨立,債權 人須各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共計新臺幣9,000元,請 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債權人陳昭偉、黃鈺婷、郭秋勳、潘雅玲、韓昌弘、趙延芳 、楊琬琪、林惠美需向本院陳報是否指定李家煒為送達代收 人(狀尾需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三、債權人郭秋勳需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 定代理人及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民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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