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66號
CHDV,112,司促,8966,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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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渭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渭金於88年3月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410元 高渭金 自民國99年7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6391元 高渭金 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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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