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86號
CHDV,112,司促,8886,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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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何金蒼 於民國112年7月4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 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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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