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36號
CHDV,112,司促,8736,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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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6號
債 權 人 郭致良

洪振
王思翔
葉慧君

周芸如
郭大維

陳行厚
石冰
洪庭萱
上列債權人郭致良等九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致良等九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包括「明道學校財團法人」、「
全體董事李超群吳清基楊月秀、李昱翰賴履安、馮秀
琴、劉美玲黃翔韻林三元吳生泉何偉友」,倘是,
請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是否請求「連帶」,倘否,請更正
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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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