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劉銘浤
盧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銘浤於民國107至108年間邀同債務人盧美
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107,98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
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
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6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劉銘浤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2年04月2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7,982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
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盧
美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7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982元 劉銘浤、盧美鳳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107982元 劉銘浤、盧美鳳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07982元 劉銘浤、盧美鳳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982元 劉銘浤、盧美鳳 自民國112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