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8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黃財福等十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賴肅禎(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之10)之
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被繼承人賴黃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三、確認就賴黃惠之繼承人部分之聲明,是否更正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賴黃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否則請提出此部分聲
明之依據。
四、請提出聲請人代為繳納之形式釋明資料(蓋所提出之稅單之
代繳人為第三人彭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