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652號
CHDV,112,司促,8652,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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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務 人 賴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33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8652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訖日、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969,877元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002 45,459元 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已計算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9日止之循環信用利息新臺幣556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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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