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640號
CHDV,112,司促,8640,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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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趙水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
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317元整,及自民國112年5
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
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
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
約金。
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㈢債務人趙水涵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
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31,31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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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