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48號
TYDM,92,重附民,48,2005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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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B1
法定代理人 鍾運和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帶 民事變更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 之陳述,不承認有何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被告 丙○○部分,則另移由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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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