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
債 權 人 黃雅靖
債 務 人 唐邱瑞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其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以庭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國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6,8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國
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