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債 權 人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SETIYAWAN RIZAL FA
IL USUP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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