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05號
CHDV,112,司促,7305,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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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債 權 人 高勝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彥瑞育源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彥瑞育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並提出債務人陳彥瑞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 ,以供本院審核,此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均未補正,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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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