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89號
CHDV,111,重訴,189,2023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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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劉進源
劉國榮
劉主
楷翊
劉凱玄
謝秀鳳
陳銘栓
陳銘欽
陳冠霖
廖秀
陳瑞斌
陳瑞春
劉阿銘
劉火明
陳志銘
陳俊和
黃秋珍
黃進昆
黃文正
陳秋含
黃藏賢
黃峰聖

黃如
杜阿文
杜宗霖
杜阿林
秋榮
黃添
杜騰煬
黃福
杜錫鴻
黃宗榮
黃宗
杜文賓
杜文忠
黃竣詳
黃振源
黃芝榕
法定代理人 黃永聰
詹嘉玲
原 告 黃漢忠
黃振宏
黃全陽即黃進陽

黃仁德
黃俊霖
杜金火
杜壽全
杜朝全
杜碧
杜恊
黃水吉

黃樹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洪煌良
洪煌德
洪煌茂
洪煌利
洪淑
謝清福
蘇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及附表三關於編號30土地所有權人黃芝榕法定代理人黃永聰彰化縣○○鎮○○段○地號)欄,除原記載之「1004-63」外,均應增列「1004-73」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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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