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79號
CHDV,111,訴,1179,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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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黃泳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邦雄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38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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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