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37號
CHDV,111,家繼訴,37,202308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蘇南僑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林蘇容
訴訟代理人 林貴清
被 告 蘇寶珠

蘇寶猜

蘇于舜 現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庭期日前陳明下列項款事項或修正遺產分割方案:一、附表二編號1支付人「林蘇容」之記載,與起訴主張之事實 支付人為蘇巧玲並不相同,請陳明原因
二、附表二編號4與「律師稅費、車馬費等」10,000元,是否已 支付有無證據證明,且律師稅費及車馬費為何屬於遺產管理 費,請陳明原因
三、修正附表一 (112.01.04修正)編號6汽車,依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遺產稅不記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卷205頁)所載其核定 價額為100,000元,為何修正附表一 (112.01.04修正)編號6 以80,000元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