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清寅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鴻銘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733元,應徵裁判費17,
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