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10號
CHDV,110,訴,1010,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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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江忠祐
被告即
承受訴訟人 羅瑞美
陳思維
上列原告聲請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承受訴訟人羅瑞美陳思維應承受被告陳文振之訴訟。 理 由
原告與被告陳文振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被告陳文振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有戶政資料與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事由。爰原告檢具被繼承人陳文振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羅瑞美陳思維之戶籍謄本,聲請本院裁定由其2人承受陳文振之訴訟,核符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5條,應准許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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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