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97號
CHDV,109,重訴,197,2023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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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烽
鐘育祈
鐘築毅
徐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趙財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陳柏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上訴人鐘育祈
、鐘築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051元。上訴人徐文鴻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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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