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洪議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原 告 吳和昌
被 告 吳俊彥(即吳阿風之承受訴訟人)
吳素眞(即吳阿風之承受訴訟人)
吳素琴(即吳阿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俊彥、吳素眞、吳素琴為吳阿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不當然停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甚 明。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且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 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阿風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死亡,未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為吳俊彥、吳素眞、吳素琴,有吳阿風除戶戶籍謄 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等附卷可憑。然 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 定命被告吳阿風之繼承人吳俊彥、吳素眞、吳素琴為被告吳 阿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