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傅世豪
被 告 陳稘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均爰引本案起訴書(即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6674號起訴書)。爰依法請求 被告陳稘蒲賠償不能工作損失新臺幣(下同)2萬1,600元( 計算式:2,700元×8日=2萬1,600元)、醫療費1,400元、交 通費2,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共計5萬5,000元。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陳稘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稘蒲被訴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