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72號
CHDM,112,簡附民,172,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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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阮鈺

被 告 張賢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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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