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81號
CHDM,112,撤緩,81,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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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玉茹



彰化縣○○鎮○○街00號(送達代收人林依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2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玉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 定甚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 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受刑人洪玉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 19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於111年4月7日確 定在案(緩刑期間:111年4月7日至116年4月6日)。惟受刑 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11月10日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 第450、56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 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 同日確定(下稱後案)。此有上述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 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無誤 。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與 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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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