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373號
CHDM,112,交簡,137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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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水旺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1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水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檢察官吳怡盈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473號   被   告 賴水旺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段0巷00 號            居雲林縣○○○○○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水旺自民國112年6月21日9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彰 化縣二林鎮長青公園,飲用保力達酒及啤酒後,仍於同日16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16時2分許,行經彰化縣大城鄉魚寮路前(電桿:大成高幹7 4-1K1482GC55)時,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賴水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 怡 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 茹 琳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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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