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3號
CHDM,111,附民,73,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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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吳振嵩
被 告 胡秭羚

列被告因幫助洗錢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170號判
決有罪在案。又被告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被告劉卓睿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被告康凱翔、林
敬翔、張雅嵐張皓荏戴瑋汝郭英興、金民、金磊黃啓明
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被告陳育琦詹千慧謝旻諴、謝昀
廷、陳怡菁廖正皓莊月麗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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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