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0號
CHDM,111,附民,30,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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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卓子耀
被 告 張友瑞

康凱翔
郭英興
金民
劉卓睿
陳怡菁


張皓荏
列被告張友瑞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被告金民、陳怡菁張皓荏
郭英興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
號、111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有罪;被告康凱翔因加重詐
欺等案件,先後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在案;被告劉卓睿
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審理中。以
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被告廖正皓莊月麗戴瑋汝金磊黃啓明被訴部分,另經
原告撤回;被告陳育琦謝旻諴謝昀廷張雅嵐、胡秭羚、詹
千慧部分,另經調解報結;被告林敬翔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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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