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4號
CHDM,111,附民,114,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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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王信豪
被 告 張源洲


陳嘉蓉
張友瑞

詹千慧
林敬翔
胡秭羚

劉卓睿
翁瑋業
列被告張友瑞詹千慧、林敬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被告張源洲、胡秭
羚、陳嘉蓉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
第1號、111年度簡字第217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
訴字第1014號判決在案;被告劉卓睿共同犯加重詐欺等案件
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翁瑋業因共
同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偵字第576號等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以上被告均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謝旻諴
康凱翔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被告陳育琦謝昀廷部分,另
調解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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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