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45號
CHDM,111,交附民,45,202308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陳慧筠彰化縣○○鎮○○里○○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吳水池
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36號),經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吳水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657號),原告陳慧筠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雖 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判決無罪,有 上開刑事判決書為憑,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兼刑事案件告訴代理人)於112年8月15日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卷二第70頁 ),是依上述規定,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祥豪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高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