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行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88號
PTDV,112,訴,488,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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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

法定代理人 高淑莉
訴訟代理人 江昀軒
許慈音
被 告 花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行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 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聲請對被告花祥恩之薪資 或存款財產強制執行,惟上開條文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業經 總統公布修正,司法院於同年月2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 01828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將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條之1規定,地方行政 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原告聲請日期為112 年8月18日,係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後所為之聲請,是本院 並無審判權,揆諸上開說明,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 轄法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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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