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31號
PTDV,112,訴,231,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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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鄞孝忠
鄞孝維
鄞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唐隨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戴光華等15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
被告唐隨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唐隨軍公示送
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唐隨軍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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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