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鄞孝忠
鄞孝維
鄞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唐隨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戴光華等15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
被告唐隨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唐隨軍公示送
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唐隨軍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