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2號
PTDV,112,補,422,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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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周洪淑美
周傳傑
怡婷
美惠
周美蘭
周德樹
周美秀
周德林
周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金瑞等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8,16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0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周金瑞周德南周德烈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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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