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順發
陳清周
陳清註
陳福財(即陳清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財福(即陳清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樹
陳昇坤
相 對 人 陳慧玲(即陳發興之繼承人)
王春隆
李瑰芳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各應給付聲請人陳昇坤、相對人陳慧玲(即陳發興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陳昇坤之訴訟費用額」及「應給付相對人陳慧玲(即陳發興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 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 帶責任。查被繼承人陳發興民國112年6月1日死亡,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除陳慧玲外,陳洪清葉、陳坤傳、陳英翔、陳武 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92號准予備查 ,有陳發興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以陳慧玲 列之,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40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87號判 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 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 一所示,是兩造各應給付聲請人陳昇坤、相對人陳慧玲(即 陳發興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即依後附表一、二,確定 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陳昇坤之訴訟費用額」及「應給付 相對人陳慧玲(即陳發興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 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一:訴訟費用及當事人預納之金額(見本聲請卷第18至22頁)編號 項目/當事人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訴訟費用 戶籍謄本規費 地籍謄本規費 土地勘查複丈費 鑑價費 土地分割複丈費 小計(當事人已預納金額) 1 陳順發 9,156 - - - - - 1,733 8,666 - 19,555 2 陳清周 4,345 - - - - - 836 4,182 - 9,363 3 陳清註 4,345 - - - - - - - - 4,345 4 陳福財 2,117 - - - - - 407 2,037 - 4,561 5 陳財福 2,228 - - - - - 429 2,145 - 4,802 6 陳樹 11,610 - - - - - 2,193 10,967 - 24,770 7 陳昇坤 6,032 - 76,492 - - - 1,147 5,737 8,800 98,208 8 陳發興 9,156 495 - 135 240 12,800 2,697 13,477 - 39,000 9 王春隆 670 - - - - - - - - 670 10 李瑰芳 841 - - - - - 158 789 - 1,788 11 海巡署 - - - - - - - - - - 小計 50,500 495 76,492 135 240 12,800 9,600 48,000 8,800 總計 207,062 備註(繳納日期)(民國) 109年1月13日、109年8月14日 110年11月1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3日、109年6月22日 109年5月6日、109年6月18日、111年11月11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4月6日 111年9月16日
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及應給付聲請人陳昇坤、相對人陳慧玲(即陳發興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計算式:207062×左列比例) 已預納訴訟費用 溢繳金額(計算式:左列金額-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陳慧玲(即陳發興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應負擔訴訟費用-左列欄位)×4596÷(75433+4596)〕 應給付聲請人陳昇坤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應負擔訴訟費用-左列欄位)×75433÷(75433+4596)〕 備註 1 中華民國 (管理人:海巡署) 31462/394483 16,514 0 -16,514 948 15,566 2 陳樹 82946/394483 43,538 24,770 -18,768 1,078 17,690 3 陳順發 65544/394483 34,404 19,555 -14,849 853 13,996 4 陳發興(歿) 65544/394483 34,404 39,000 4,596 - - 由繼承人陳慧玲繼承 5 陳昇坤 43389/394483 22,775 98,208 75,433 - - 6 王春隆 4753/394483 2,494 670 -1,824 105 1,719 7 李瑰芳 5969/394483 3,133 1,788 -1,345 77 1,268 8 陳財福 16219/394483 8,513 4,802 -3,711 213 3,498 9 陳福財 15407/394483 8,087 4,561 -3,526 202 3,324 10 陳清註 31625/394483 16,600 4,345 -12,255 704 11,551 11 陳清周 31625/394483 16,600 9,363 -7,237 416 6,821 總計 207,062 207,062 4,596 7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