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秦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 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 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 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 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 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2條、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志強(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屏 東縣○○市○○路000號)於112年5月19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於1 00年8月5日即寄醫於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直至亡故,被 繼承人為大陸來台人士,來台後從軍取得榮民身分,在台無 配偶及子女,因死亡後尚積欠醫療費用,為免被繼承人因無 人繼承致無法對被繼承人林志強之遺產行使權利,爰向本院 聲請選任聲請人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狀、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死亡證明 書、被繼承人榮民基本資料、民事委任狀等件為證。惟查, 被繼承人林志強生前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林志強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前 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又聲請 人本身即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再為聲請選 任其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